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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审查中发现党组织、领导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问责。
32.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党支部、下一级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问责。
31.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向上级纪委述责述廉的内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分析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30.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纪检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认为由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施。
29.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由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党支部或工会作为实施主体,及时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置方式。
28.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程序后给予纪律处分,可以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27.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执纪审查过程中,不可以对被审查人员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26.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反映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管理正职干部(含协理)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及处理建议经集体研究后,报驻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批,向公司党组书记报告后实施。
25.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干部问责规定》,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执行情况不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24.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对在干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被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本级党组(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调查报告、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