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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依据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人员书面报告互签后报公司党委组织部,仅一名正职领导人员的部门(单位)由分管领导阅签。
98.依据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应当及时报告的事项,领导干部要采用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情况紧急需临机处置的,可以先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补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97.依据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领导人员配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需要向组织报告。
96.领导人员本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谈话、询问、讯问,且已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不需要向组织报告。
95.依据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领导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到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的情况[包含短期出国(境)探亲、旅行、访问、出差等],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
94.依据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领导人员本人取得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取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只要不使用,就不用报备。
93.依据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领导人员本人因私设立使用国(境)外社交媒体账号,不需要向组织报告。
92.依据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领导人员本人拟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的,结婚登记前不需要报告;拟与外国、无国籍人士,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结婚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报告。
91.依据公司《关于深化整治化公为私问题工作的通知》,深化整治化公为私问题工作的整治范围为四级副职级及以上领导人员。
90.开展“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公司各单位党组织同步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涉及“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案件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形式,聚焦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部门,聚焦工程建设、资产资源交易、物资采购、投资并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