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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领导人员在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战略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新业务、新模式、新技术等探索尝试,因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容错处理。
12.公司党委主要负责在领导人员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过程中落实容错纠错要求;党委组织部负责在推进工作、日常管理过程中落实容错纠错要求。
11.领导人员容错纠错,是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履职尽责过程,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并符合有关情形条件的,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措施,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10.领导人员予以容错免责的,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评先选优、职称评聘以及推荐代表委员等方面不受影响。
9.对于符合“容错纠错”相关情形条件,但触及党纪国法的,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8.被问责单位和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也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提出容错申请。接到容错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决定反馈给容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7.领导人员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勇于打破僵局,因情况特殊复杂,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容错处理。
6.领导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方面,临机决断、敢于担当,主动涉险揽责,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容错处理。
5.领导人员在深化公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重大改革和重点任务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因素,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容错处理。
4.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与协助其工作的副总师和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分管业务领域的领导人员,应经常谈心谈话,可视情况委托公司纪委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