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B、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上面只能有一个担保物权
C、 物权是绝对权,因此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不特定的
D、 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的只有法人和自然人
答案:A
解析:解析: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人。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所有民事主体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
A、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B、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上面只能有一个担保物权
C、 物权是绝对权,因此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不特定的
D、 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的只有法人和自然人
答案:A
解析:解析: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人。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所有民事主体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
A. 指定代理人
B. 法定代理人
C. 委托代理人
D. 意定代理人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代理的主要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A. 甲公司自行承相责仟
B. 乙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C. 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 乙公司和甲公司经营部部长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解析: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因此“乙公司和甲公司经营部部长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A. 不当得利
B. 无因管理
C. 合同
D. 侵权
解析: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A. 质物不需要转移占有
B. 不动产可以作为质物
C. 著作权里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
D. 权利质押不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
解析:解析: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A.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B.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A. 10%
B. 20%
C. 30%
D. 40%
解析:解析:【内容考查】此题考查了施工节能的规定。【选项分析】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A. 保单
B. 建设工程合同
C. 事故照片
D. 鉴定报告
E. 施工合同
解析:解析: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保险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A. 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
B.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C. 地基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D. 给水管道的保修期为3年
解析: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A. 30
B. 45
C. 50
D. 90
解析:解析: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A. 丙企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8月31日起6个月
B. 丙企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9月20日起6个月
C. 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8月31日起6个月
D. 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9月20日起6个月
解析:解析: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