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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客户,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部门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
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缩短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义务机构总部或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应当配备专职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内部操作规程,配备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
义务机构开展回溯性调查的相关工作记录至少应当完整保存5年。
义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变动情况,持续动态优化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强化异常交易人工分析的流程控制,依照“重数量、讲实效“原则,审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或外币交易任一单边累计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义务机构应当提交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仅需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
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继续提供转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