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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移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调查通知书是法律规定的反洗钱调查的核心形式要件,是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正式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调查权和配合义务)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