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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和人员通过道口时,须遵守下列规定:通过道口车辆限界及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m,超过时,应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货物倒装。
38号、42号道岔:在道岔尖轨第一、第二、第三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在可动心辙叉()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
()号道岔:在道岔尖轨第一、第二、第三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在可动心辙叉第一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加1个紧固器。
尖轨长度为7.7m的12号道岔(即普通型道岔)及12号以下道岔:在道岔尖轨()后第一枕空间处加1个紧固器。
轻型车辆运行要求中,轻型轨道车区间运行最高速度不得超过()km/h,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
轻型车辆运行要求中,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km/h,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运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mm。
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