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杂律》:“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
《疏议》曰:“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所引唐律条文规定了买卖契约中规范反悔行为的何种制度?
(2)《疏议》是如何对律文作进一步阐释的?(3)唐律的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2014-法学-分析 38)
答案解析
(1)该条规定的是关于奴婢和畜产买卖中的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2)《疏议》对律文规定的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同时对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作出补充规定。律文规定,自买卖成交后三日内,买主可以标的物有瑕疵为由解除契约,并一般性地规定了适用条件。《疏议》则进一步补充了准予反悔、买方借他故反悔、卖方应受悔而不受悔的三种具体情形的法律处置。
(3)有利于规范买卖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保障交易秩序;维护契约公平、合法、合理。
【考点解读】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契约。本题难度较大,需要同学们能看懂材料和疏议,还要会判断疏议对律文补充的三种具体情形,而且还能抽象出律文和疏议规定的是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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