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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对同一单位或个人在我行的同一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营业机构和专门受理部门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且手续完备的司法机关办理冻结手续。
对已被冻结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不得轮候冻结,但可以重复冻结。
被冻结的存款、汇款等财产在冻结期限内如要解冻无需到原发起冻结的营业机构和专门受理部门办理。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含人民法院)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 )。
人民法院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 )。
人民法院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 )。
对涉案账户较多或涉及不同一级分行的在审核并留存( )后,利用中国农业银行司法查询控制系统及时采取冻结措施。
司法机关提供的冻结手续齐全的,营业机构或专门受理部门应当立即办理冻结,并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
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中冻结涉案账户的具体数额暂时无法确定的,司法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或“不收不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