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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义务机构与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属于同一金融集团,且集团层面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水平,则义务机构可以不将境外的风险状况纳入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范畴。
对来自( )等国际反洗钱组织指定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险业务,如果保单受益人或者受益所有人为特定自然人,且义务机构认定其属于高风险等级的,义务机构应当在偿付相关资金后尽快上报高级管理层备案,并对整个保险业务关系进行强化审查。
如果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为特定自然人,义务机构应当对该非自然人客户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义务机构在与客户建立或者维持关系时,对于外国政要,除采取正常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登记保存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管理的相关信息数据库。
义务机构可以不识别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客户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同时,有序对存量客户组织排查,于()前完成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
出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集团(公司)( )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提供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应采哪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