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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最高层级分支机构(或被指定为境内报告行的分支机构),应参照本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开展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强自评估相关系统建设,建立并定期维护产品业务种类清单和客户类型清单,逐步实现通过系统准确提取自评估所需的各类数据信息,提高自评估工作效能。
在两次自评估间期,法人金融机构应在拟作出( )调整或变化时,对相应的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渠道或控制措施开展专项评估,并考虑其对机构整体风险的影响。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本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原则上自评估的周期应不超过( )个月,机构固有风险或剩余风险处于较高及以上等级的,自评估周期应不超过( )个月。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成果共享机制,明确共享的内容、对象和方式,以及信息保密要求,确保相关条线、部门、分支机构知晓、理解与之相关的洗钱风险特征及程度,以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在全系统的落地执行。
针对自评估发现的高风险或较高风险情形,或原有控制措施有效性存在不足时,应当采取( )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形成电子的自评估报告,经高级管理层审定后上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审阅,并书面报告对法人机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收集自评估所需的各类信息,应当充分考虑内外部各方面来源。例如( )
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洗钱风险自评估,一般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指定( )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建立包括反洗钱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稽核与内审部门等在内的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