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认股选择权”业务,是指本行为授信法人客户推荐创投机构、产业基金、优质券商、事务所等,为客户对接产业上下游资源,提供资本运作方案等咨询服务,并据此获得该客户认股选择权,本行通过转让该选择权,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的业务。认股选择权业务为本行在服务授信法人客户时所形成的中间业务。
答案解析
解析:
相关题目
符合下述情形的,总行战略客户与创新部有权收回总行级战略客户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境内一般金融机构客户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主办机构优先使用。非主办机构有用信需求的,须向主办机构申领额度。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境内高资信、认可金融机构客户、境外金融机构客户的授信额度及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全行均可使用,按照“全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规则申领。同等条件下审批日期靠前的优先;审批日期相同的条件下价格优先;审批日期、价格均相同的条件下业务落地时间优先。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总、分行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客户合作以下业务的,不需向主办机构申领授信额度(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原则上境外金融机构准入需满足以下条件(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原则上境内金融机构客户准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金融机构客户准入原则有哪些要求或原则: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金融机构客户主办权的申请和审定遵循以下经营原则(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本行与金融机构客户开展的( )等各类业务需纳入权限管理范围。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金融机构客户的权限管理遵循( )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