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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认股选择权”是指本行享有按约定条款认购标的企业股权的权利。本行的“认股选择权”只能在转让给指定投资机构后,由其在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行权价格(或计价方式)以及投资份额向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认股选择权”业务,是指本行为授信法人客户推荐创投机构、产业基金、优质券商、事务所等,为客户对接产业上下游资源,提供资本运作方案等咨询服务,并据此获得该客户认股选择权,本行通过转让该选择权,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的业务。认股选择权业务为本行在服务授信法人客户时所形成的中间业务。
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经营机构通过选择权持有方(如有)、合作投资机构等第三方了解行业及企业发展动态,经营机构在业务存续期间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认股选择权协议基本要素包括:
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本行合作投资机构是认股选择权业务的行权主体,申请与本行合作的投资机构,应为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
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认股选择权业务的标的企业应符合本行授信政策,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权行权有效期,根据协议约定执行,最长不超过( )。考虑到本行为标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导入资源、帮助企业成长的周期,选择权行权时间建议为签订合作协议的( )以后。
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是认股选择权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及业务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认股选择权方案的审批,合作投资机构的准入及清退管理;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制定业务营销指引;牵头全行合作投资机构、产业上下游资源、行业专家等资源对接,协助分(支)行进行联动营销。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对于融入方为自然人的业务,应追加具备还款能力的公司法人提供担保增信;对于融入方为公司法人但还款能力不足的业务,应追加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三方公司法人提供担保增信。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本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遵循收益风险匹配原则,针对不同质押标的制定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预警与平仓机制,强化市值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稳健追求投资收益,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