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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版)》,以下哪类不属于特定目的载体?
根据《浙商银行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版)》,下列哪项不属于参与标的企业股权投资的实现形式?
根据《浙商银行资本市场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各级经营单位承担资本市场业务风险预警的次要责任,应及时、客观地提供所了解和掌握的相关业务预警信号,负责对特定预警信号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要求的路径报告,同时需抄送总行资本市场部。
根据《浙商银行资本市场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提供资本市场业务资产来源的经营单位对所经办资本市场业务的投后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投后管理的质量与资产安全负责,并执行“一把手”责任制。
根据《浙商银行资本市场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资本市场业务包括( )等各类由总行资本市场部主管的业务。
根据《浙商银行资本市场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资本市场业务如相关标的涉及二级市场价格的须按( )进行盯市管理。
根据《浙商银行资本市场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 )负责对全行资本市场业务投后管理进行指导、督促。
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认股选择权”是指本行享有按约定条款认购标的企业股权的权利。本行的“认股选择权”只能在转让给指定投资机构后,由其在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行权价格(或计价方式)以及投资份额向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认股选择权”业务,是指本行为授信法人客户推荐创投机构、产业基金、优质券商、事务所等,为客户对接产业上下游资源,提供资本运作方案等咨询服务,并据此获得该客户认股选择权,本行通过转让该选择权,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的业务。认股选择权业务为本行在服务授信法人客户时所形成的中间业务。
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经营机构通过选择权持有方(如有)、合作投资机构等第三方了解行业及企业发展动态,经营机构在业务存续期间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