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商银行认股选择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经营机构通过选择权持有方(如有)、合作投资机构等第三方了解行业及企业发展动态,经营机构在业务存续期间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答案解析
解析:
(一)标的企业的信用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
(二)标的企业的信贷资金使用、其他融资及归还情况;
(三)标的企业核心技术的发展趋势、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变化情况;
(四)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五)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标的企业股东变动情况;
(六)注重与权利持有人(如有)的信息沟通,根据双方掌握的标的企业最新情况,综合判断企业经营情况;
(七)标的企业估值变动情况及最新一轮融资进展;
(八)持续跟踪选择权行权可行性。
相关题目
战略客户准入基本条件:( )
符合下述情形的,总行战略客户与创新部有权收回总行级战略客户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境内一般金融机构客户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主办机构优先使用。非主办机构有用信需求的,须向主办机构申领额度。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境内高资信、认可金融机构客户、境外金融机构客户的授信额度及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全行均可使用,按照“全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规则申领。同等条件下审批日期靠前的优先;审批日期相同的条件下价格优先;审批日期、价格均相同的条件下业务落地时间优先。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总、分行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客户合作以下业务的,不需向主办机构申领授信额度(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原则上境外金融机构准入需满足以下条件(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原则上境内金融机构客户准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金融机构客户准入原则有哪些要求或原则: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金融机构客户主办权的申请和审定遵循以下经营原则(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本行与金融机构客户开展的( )等各类业务需纳入权限管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