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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3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遇有电信服务价格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并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
未经用户事先明确同意、用户未主动提出开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向用户开通服务项目的,可以向用户收取费用。
在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员工或代经销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对用户进行业务讲解宣传,不得夸大业务的覆盖范围、使用功能和优惠事项,不得对自身业务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含糊其辞。
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业务宣传、收集用户反馈意见时,主动提供的任何形式信息或通信服务,均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信息费和通信费。
免费试用期满用户未就使用该业务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向用户收取该项业务的使用费。
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协作提供的电信服务,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时,应就该项服务的整体收费构成、本业务经营者具体收费情况和服务义务向用户进行说明,不得含糊其辞误导用户。
对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由于不正当竞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我部不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在当地学校新生注册报到、春季返校等重要时期,组织当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校园电信业务市场进行巡查,及时处置恶性竞争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