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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情况。
基础电信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由其负责向用户收费的全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服务接入代码、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以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经营者违反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通报。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信息服务费用查询清单应列明用户姓名、电话号码、信息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使用业务记录、信息服务费用金额、通信费用金额等内容。
通信费用查询清单应列明用户姓名、主叫号码、查询日期、通信时间、主叫所在营业区、被叫号码、被叫所在营业区、通信时长、GPRS流量、信息接收和发送次数、通信费用金额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