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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经营者违反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通报。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信息服务费用查询清单应列明用户姓名、电话号码、信息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使用业务记录、信息服务费用金额、通信费用金额等内容。
通信费用查询清单应列明用户姓名、主叫号码、查询日期、通信时间、主叫所在营业区、被叫号码、被叫所在营业区、通信时长、GPRS流量、信息接收和发送次数、通信费用金额等内容。
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服务规范》要求保存用户的通信费用记录,并向用户免费提供便捷的费用查询服务,为用户提供规定期限内的费用查询清单。
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需委托其他经营者代收服务费用的,应在明码标价(或服务合同)中标明收费方式,并提供给委托人。
经营者在经营卡类业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卡面上分别实施明码标价。对卡的使用有限制条件的,应在卡面上公示。
经营者标示的收费标准应当是消费者最终支付的费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