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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双方应在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收费的准确性、真实性、安全性和一致性。
代理双方没有义务保留被代理方委托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已经代理方审核同意的有效凭证。
审核时代理方应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
代理双方应将用户订制、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至少6个月。
移动通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时无法实现的,移动通信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解释说明,同时制定出具体的改进时间表,于2007年1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并对外公布。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自于2006年12月1起执行。
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
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考虑到政策连续性和严肃性、处理所需的成本、社会稳定和用户权益保护等多种因素,整改工作应稳妥推进。对于个别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且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转售业务,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研究提出稳妥整改方案,逐一实施整改。
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收到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文件后2个月内,将有关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报部电信管理局;在具体整改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整改结果报部电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