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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1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后应申请取得相关道路运输许可。
2.2.140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2.2.139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2.2.138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2.2.137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由车辆管理所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2.136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各地自建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2.2.1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2.2.13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2.2.133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查询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2.132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