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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对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得退档,并在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
2.2.57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
2.2.56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2.2.55办理机动车转出,档案管理岗对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不需要书面注明。
2.2.54办理机动车转出,档案管理岗应当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
2.2.53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注册登记日期不需要调整。
2.2.52车辆管理所开展嫌疑调查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询问嫌疑情况,记录调查内容,并可以采取检验鉴定、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2.2.5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由查验岗内部传递至受理岗。
2.2.50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由车辆管理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2.2.49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存入机动车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