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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办理转让登记时,需要审查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2.61办理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受理岗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2.2.60对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时不需要更正、补齐。
2.2.59对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得退档,并在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2.2.58对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得退档,并在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
2.2.57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
2.2.56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2.2.55办理机动车转出,档案管理岗对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不需要书面注明。
2.2.54办理机动车转出,档案管理岗应当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
2.2.53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注册登记日期不需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