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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基础力量,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全部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运营单位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运营公司要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开展培训和实战场景演练。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及社会有关方面加强专业救援装备研究开发。
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并立足实战加强站区一线人员培训,不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合成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单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根据上级指示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督促运营单位制定完善具体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构建公安、交通运输、综治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
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约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安全监察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