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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现场检查组在现场座谈中与被检查人还可就检查涉及事项相互做出承诺,并签订书面文件。
反洗钱现场检查中对被检查人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资料、数据,或报送的资料、数据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电话、函件或者传真等形式询问被检查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重新报送或补充有关材料。(2)约见被检查人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交书面报告并明确责任。
反洗钱现场检查培训结束后无需记录培训情况。
反洗钱现场检查《执法检查通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签注收到日期。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受送达人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被检查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反洗钱现场检查组可设主查人,由其对检查实施阶段情况负全面责任,决定检查进度和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并起草检查报告、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反洗钱现场检查组应设检查组组长,由其对现场检查负全面责任,负责主持进场会谈、认定现场检查结果、决定现场检查中的重要事项。
即使出于相同的监管政策目标而需同时或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对多个被检查人实施现场检查,由于各个被检查人的情况不可能完全相同,应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要求,尽可能针对各个不同的被检查人制定个性化的检查实施方案。因此不建议采取在同一项目下列家被检查人进行集中审批的方式。
立项时应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制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性金融机构[1]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