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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7 月1 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 ),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
( )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011 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20 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的船用燃油。
在海事现场监督检查中,通过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产生的船舶水污染物电子接收证明与原纸质单证( )。
已经通过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 )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报告。
通过三峡船闸的危化品船舶,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化品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 )应亲自操作,确保过闸安全。
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建立( ),建设并运用CCTV、AIS等系统平台,实施对所属危险品船舶动态监管,掌握危险品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动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 )的危化品运输企业应强化体系监控,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应当依法向( )申请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