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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需要增配船员,船上总人数可以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外国籍船舶、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船舶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