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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5000总吨以下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 )万元特别提款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 )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2020 年1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内航行油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鼓励满足安全要求时开展油气回收。
2019 年7 月1 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 ),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
( )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011 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20 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的船用燃油。
在海事现场监督检查中,通过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产生的船舶水污染物电子接收证明与原纸质单证( )。
已经通过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 )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报告。
通过三峡船闸的危化品船舶,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化品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 )应亲自操作,确保过闸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