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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涉恐黑名单的处理包括四个步骤:第一,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第二,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第三,及时报告涉恐可疑交易;第四,采取适当的后续处理措施。( )
102.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
101.银行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可以承担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
100.无卡、无折存款不属于一次性金融业务,但银行在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存款又无法提供被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规定情形下,可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一次性金融服务”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99.当客户通过其在同城其他银行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来银行机构办理“柜面通”(同城跨行存取款)业务时,银行对这类客户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必须作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98.金融机构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
97.反洗钱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推动开展才能确保实效的合规工作,高管人员给予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营造良好内控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
96.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告。
95.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进行大额交易报告。
94.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达到规定金额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