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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4.9条规定: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停止向作业地点放行列车,不得办理( )手续;同时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
554、《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4.10条规定: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作业,应按A )设置防护。
553、《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4条规定:凡影响行车、( )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552、《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2条规定:在区间线路、站内线路、站内道岔上维修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维修地点附近、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进行防护,在天窗内作业时,显示( )。
551、《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7条规定: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封锁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 )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
550、《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6条规定:施工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 m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 )m附近。
549、《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4.8条规定:撤除移动停车信号前,现场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非设备管理单位作业时由作业负责人与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 )条件。
548、《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6条规定: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 )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轨道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
547、《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4.11条规定:防护信号备品数量,移动停车信号牌(灯),车间备4个,工区备( )个(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不配备)。
546、《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4.9条规定:( )应制定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作业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信设备管理要求,对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对象、联控标准用语等环节进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