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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中国政府、联合国制裁名单的风险核查客户,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指导分行通过反洗钱系统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核查客户、客户的交易与洗钱或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总行客户部门对客户风险重新评估意见,指导分行调整风险核查客户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并适度提高风险客户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
与监管机构核查洗钱及制裁风险对象发生交易或业务往来的我行客户中,对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制裁风险的客户,总分行客户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对风险核查对象提出的新建客户关系、开立账户等申请,予以拒绝;对已开立的账户,应指导经办机构通知客户办理销户,同时采取措施限制账户交易。
与监管机构核查洗钱及制裁风险对象发生交易或业务往来的我行客户中,对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制裁风险的客户,总分行客户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对风险核查对象提出的新建客户关系、开立账户等申请,经加强型尽职调查后予以办理。
境外机构向总行报送资料时,若因驻在地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不能全面提供的,境外机构需报告总行相关情况,并列明相关的涉及保密或限制的法律法规条例。
涉及洗钱及制裁的退汇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接收的,由中间行、代理行或收款行退汇且退汇原因为涉及洗钱及制裁风险的业务。
四川分行接收到某境外机构的风险提示后确认未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开展加强型尽职调查后,确认客户及其交易不可疑或无法确认是否可疑的,应加强对客户的关注,不做控制处理。
某营业网点主动发起客户风险等级调整,中风险及以下等级客户风险等级调整的,由发起行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审核。
营业机构或专门受理部门不得允许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需要抄录、复制、照相查询结果。
司法机关要求协助查询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