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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要求高铁车站应在安检区域、售票厅等有防护力量的区域设置应急处置器材柜,配备防暴头盔、防刺服、防割手套、防暴棍、盾牌、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装备。安检区域应配防爆罐(每罐配2条防爆毯)。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要求铁路局和相关铁路公安局应协调地方政府将高铁车站广场纳入当地反恐怖和治安防范巡控体系,与地方公安机关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定期互通情况,联合做好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要求广场已封闭的高铁车站,应在封闭端口设置安检力量,对进入人员实行安检;日均发送旅客在5000人次以上的高铁车站,具备条件的,应将X光安检仪等设备前移至端口,实施第一道安检。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规定上级发布反恐怖和治安防范等级变更指令时,应告知下级恐怖和治安威胁的相为信息、等级起始间、可能影响范围及其他警示事项。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入侵报警系统是指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文件具体要求和配置标准,积极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加强铁路客票系统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单位要在客票系统信息安全保护设施建设和运用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加强铁路客票系统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中要求,除法定事由外,未经许可,客票系统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与客运业务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组织、机构。遇有特殊事由,确需提供时,须向总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信息提供部门采用一人操作、一人复核的方式执行,并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信息交付后,个人不得留存任何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加强铁路客票系统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将客票系统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要研究制定具体安全防护方案,逐项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防护万无一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