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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 发售加快票时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也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发售加快票时,应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其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车站发售客票时,不能使用到站不同但票价相同的车票互相代替。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基本凭证。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规定投诉涉及动车组列车商务座和普速列车高级软卧旅客的调查处理结果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其他调查处理结果应在72小时内反馈本铁路运输企业客服中心。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处理期限的,应说明原因。
《铁路旅客投诉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7〕136号)中所称旅客投诉,是指在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过程中,旅客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进行反映或提出解决诉求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