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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条 胶接绝缘接头拉开时,应立即复紧两端各50 m线路的扣件,限 速不超过160 km/h,并及时进行永久处理。发现绝缘失效时,应及时进行临时处 理并在温度适宜时进行永久处理。
第3.6.6条 道岔内钢轨重伤比照道岔内钢轨折断进行处理。道岔的辙叉、 尖轨及钢轨伤损更换后不能焊接时,应临时处理并限速(速度不超过160km/h), 并尽快恢复原结构。
第3.6.5条 道岔内钢轨折断处理。
发现道岔尖轨、基本轨、可动心轨、翼轨折断时应立即封锁线路,进行处理。
1. 紧急处理
(1)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以外,且能加固时, 处理办法和放行列车条件同钢轨折断处理。
(2)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以外不能加固或断 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内,且直股或曲股之一可单独 放行列车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道岔开向,工务紧固,电务部门确认道岔 尖轨及心轨密贴状态,道岔应现场加锁或控制台单锁(具体加锁办法由铁路局规 定),视道岔型号和状态确定放行列车速度,但最高不得超过60 km/h,并派人看 守,邻线限速不超过160km/h;直股和曲股均不能放行列车时,应进行永久处理。
2. 永久处理
更换尖轨、基本轨或辙叉并焊接,焊接作业要求同钢轨折断永久处理。
第3.6.4条 钢轨折断处理。
发现钢轨折断时应立即封锁线路,并根据现场情况釆取紧急处理、临时处理 或永久处理。
1. 紧急处理
当断缝不大于30 mm时,可在断缝处上夹板或臓包夹板,用急救器加固,拧紧 断缝前后各50 m范围内的扣件,并派专人看守,按不超过45 km/h速度放行列车, 且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
2. 临时处理
当钢轨折损严重、断缝超过30皿或紧急处理后不能及时焊复时,应切除伤损 部分,在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安装接头夹板,用 10.9级螺栓拧紧,拧紧短轨前后各50m范围内的扣件,按不超过160 km/h速度放行 列车。
3. 永久处理
对紧急处理或临时处理的处所,宜于当日天窗内或在轨温适宜时临时要点进 行焊复。
第3.6.3条 钢轨重伤处理。
探伤检査发现钢轨重伤时,应及时切除重伤部分,实施焊复。探伤检查发现 焊缝重伤时,应及时组织加固处理或实施焊复。
第3.6.2条 胀轨跑道的防治和处理。
1. 当线路连续出现碎弯并有胀轨迹象时,应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或封锁线路, 并尽快组织处理。
2. 作业中如出现轨向、高低不良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釆取防胀措施。
3. 发现胀轨跑道时应立即封锁线路进行处理。
4. 无缝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时,应对胀轨跑道情况按规定内容做好记录。
第3.6.1条 发生钢轨折断、道岔故障、检査车(轨道检査车、综合检测列 车)检测出现IV级偏差等故障或自然灾害时,按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Ⅱ类安全红线(31条)
35.未检查确认设备状态和周边环境、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通用)
二、Ⅱ类安全红线(31条)
30.动客车径路未按规定处置伤损钢轨(道岔)。(工务专业)
31.未按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电务专业)
32.未按照信号联锁管理办法,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电务专业)
33.违反LKJ数据管理规定,错装、漏装LKJ数据。(电务专业)
34.未按规定检测站台等建筑限界。(工务专业)
二、Ⅱ类安全红线(31条)
25.机动车未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带病出车;超速、超载、超员行驶;装运货物超过规定范围出车(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除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出车;大雾、大雨、冰雪等恶劣天气出车(应急抢险经单位领导批准时除外)。(通用)
26.在油库、货场、厂房、仓库及机车车辆整备场(所)等场所的防火重点区域吸烟、焚烧、违规动火及携带非法易燃易爆物品入内。(通用)
27.在接触网下使用皮管冲洗机车、车辆上部,或朝接触网喷水(有计划并确认停电除外)。(通用)
28.接触网支柱、隧道吊柱侵入机车车辆限界。(供电专业)
29.接触网作业车司机未按规定确认信号、未按标准执行车机联控行车。(供电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