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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事规内容解释第6条)
1、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属于重大事故。(事规8条)
1、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属于特别重大事故。(事规8条)
1、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属于特别重大事故。(事规8条)
1、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属于特别重大事故。(事规8条)
1、铁路职工违反《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规88条)
1、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规71条)
1、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规68条)
1、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的责任。(事规68条)
1、事故过程已终止,在事故救援、抢修、复旧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定责。(事规6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