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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移交后,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岗位移交时,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监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任何情况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