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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批准,可以()。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或者()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所有以()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
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
()。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调减金额用()。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进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