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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花1500元购买了一辆自行车,使用不到一个月,车身大梁断裂,经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到商场要求退货该商场无理拒绝。该商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8、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7.[案情] 1994年10月8日,夏某到附近的一家超市购买生活用品。一进这家超市的大门,一块鲜艳的告示牌就映入眼帘,上面赫然写着“谨慎购买,概不退换”八个大字。夏某在食品柜挑选了一袋奶粉,然后又挑选了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当天下午,夏某在冲奶粉喝的时候,发现这袋奶粉已经过了保质期。奶粉的包装袋上印着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为1994年3月12日。夏某立刻来到这家超市要求退货。值班经理认为不能退货,因为商店已经以告示牌的形式向广大顾客声明,请大家谨慎购买商品,一旦购买一概不予退换;而且告示牌是在十分显眼的地方,每位顾客一进门就会发现。夏某认为奶粉过了保质期,已不能食用,商店当然应该退货,这是常识,任何一家商店都应该这么做。双方争执不下,夏某便投诉到工商局,坚决要求这家超市退货,并且向他赔礼道歉。
[问题]1、本案中的这家超市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何种义务?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B、 何看待“谨慎购买,概不退换”这一店堂告示的效力?
5、 郭某开办了一个鞋业商店,高某在2002年月月份花980元在郭某鞋店买了一双皮鞋,鞋盒上的标识都是外文。高某将鞋拿回家向朋友们炫耀,被朋友告知这是“三无产品”(无中文标注的厂名、厂址、产品名称),高某遂向某工商所反映。经查,该鞋确属三无产品。该工商所应依据什么做出什么决定?为什么?
5、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4.2000年3月15日,徐某一家到某摄影公司拍照,在交了照相费及化妆费1275元后,共拍了10张照片,数日后徐某来取照片,却被告知:只有一张全家福照片,其余9张因技术问题全部报废,徐某要求摄影公司赔偿损失。该案应如何解决?依据是什么?
3.某商店购进一批珠宝钻戒,将只达到S级的冒充VS级对外销售,经检验鉴定被工商机关查扣,货值金额45,000元,该商店没有销售收入。该商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工商机关将依据什么如何处理。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1、1997年5月,女青年李某与王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对此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李、王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李、王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李、王二人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李、王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李、王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李、王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1997年6月1日,李、王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请问:法院应支持李、王的诉讼吗?为什么?
3.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