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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其他岗位职责】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与发展需要新增设的岗位,以及船艇操控员、潜水员、汽修员、助理教员、文职主管、网络管理员等编配额度不足[ ]的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能、工作性质、任务需求,参照本规定制定岗位职责,报总队政治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驾驶员职责】公务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完成上级赋予的[ ]。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驾驶员职责】公务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养成[ ],文明驾驶、规范行车,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驾驶员职责】公务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 ],认真填报车辆状况检查、维修报修、油耗登记等基础台账;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驾驶员职责】公务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 ],严格执行“一日二查”制度,做到“三勤、四不、四无”【勤清洁、勤检查、勤保养;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不漏油;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车况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驾驶员职责】公务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 ],熟悉辖区道路情况,掌握所驾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驾驶员职责】公务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安全行车手册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会计职责】会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 ]。
第二十四条【会计职责】会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队伍内部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计职责】会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 ],电子档案扫描及归档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