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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退休】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 ]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四条【解除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二】[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应事先通知所在党支部,提交离职申请,用人单位按层级审批后报总队政治部归档。
第二十四条【解除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用人单位研究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总队政治部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总队政治部审核通过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 ]的;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政府专职消防员[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待遇;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 ];
第二十二条【限制解除】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五】[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专职消防员虽有上述情形,但同时具有第二十条所列过失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限制解除】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