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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政府专职消防员[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待遇;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 ];
第二十二条【限制解除】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五】[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专职消防员虽有上述情形,但同时具有第二十条所列过失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限制解除】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二十二条【限制解除】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三】[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十二条【限制解除】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二】[ ]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二十二条【限制解除】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一】在本单位因工[ ]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非过失性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非过失性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政府专职消防员[ ]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