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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教育时间】政府专职消防员政治教育采取年度课时制。【一】队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每周二、五下午的思想政治教育,用人单位在确保每周两个半天教育时间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相对集中或者分散开展教育,确保每人每年教育时间不少于 [ ]天【168课时】;
第四条【教育内容】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的科学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爱国主义和道德法纪,队伍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队伍的职能使命和战斗精神,形势政策和遂行任务要求等教育。
第三条【组织领导】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教育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支【[ ]】队负责所属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教育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 ]招录管理使用的全体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提高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综合能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建设纲要》《内务条令》《队列条令》《处分条令》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起施行
第三十条【解释权限】本规定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培训考核】新入职的[ ]岗前培训实行全程淘汰制和量化绩效考核制,根据理论学习、队列、体能、技能及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组织新入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试用期考核和技术等级评定,考核和评定结果报总队政治部备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培训内容】新入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进行队列素养训练、思想政治教育、消防理论学习、业务技能训练、模拟实战演练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 ]个月,由总队和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水域救援员、船艇操控员等特殊岗位由具体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工作性质、任务需求、参训人员实际,参照总队方案制定培训方案,报总队备案。新入职的消防文员主要进行队列素养训练、思想政治教育、消防理论学习、专业理论学习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由总队和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培训要求】岗前培训坚持以专业化教育、实战化训练为主线,遵循“按纲施训、训战一致、 [ ]、保证质量”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