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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如实报告以下事项:【三】本人外出、公休和重大疾病及因病住院情况;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如实报告以下事项:【二】本人[ ]等情况;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如实报告以下事项:【一】本人[ ]变更情况;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如实[ ]个人有关事项,不及时报告个人事项,故意瞒报、漏报、错报个人有关事项的,用人单位应对其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如因政府专职消防员未及时履行个人事项报告义务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证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证》是证明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隶属关系的工作证件,由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统一制作发放,《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体现职业荣誉,适用于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
第十四条【证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证》是证明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隶属关系的工作证件,由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统一制作发放,《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体现职业荣誉,适用于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四】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时,必须上交《政府专职消防员证》。
第十四条【证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证》是证明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隶属关系的工作证件,由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统一制作发放,《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体现[ ],适用于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
第十四条【证件管理】《政府专职[ ]》是证明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隶属关系的工作证件,由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统一制作发放,《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体现职业荣誉,适用于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
第十四条【证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证》是证明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隶属关系的工作证件,由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统一制作发放,《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体现职业荣誉,适用于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离开岗位时,必须进行工作交接。单位负责人应指定接替、代管人员,离岗人员应当将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器材、装备等进行移交,交接完毕后双方签字确认。因未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对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