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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计算机管理规定及网络安全相关要求,不得私自复制、下载、传递任何单位保密信息或内部文件,不得利用计算机、手机、书信等载体查看、发布、传播涉密信息。用人单位应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加强保密安全教育和管理,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严格落实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大额支出或内部借贷必须报所在党支部审批;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资金管控责任,定期开展涉赌涉贷、资金安全、勤俭节约等警示教育,建立健全资金安全风险筛查机制,严防政府专职消防员涉赌、违规借贷等资金安全问题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政府专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车况性能良好,杜绝带病出车。要定期开展安全行车分析和教育,严防行车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车辆使用审批、维修保养、油料管控、保险理赔等制度,严防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骗取保险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执勤训练中应严格执行执勤训练安全制度和器材装备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严密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防范举措,科学组织实施,提升预防能力,杜绝擅自行动和违规操作,严防训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严格遵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防止因违反安全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四】其他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队伍紧急战备、重大安保或者工作紧急需要时,休息、休假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立即归队,剩余假期另行安排补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