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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政府专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车况性能良好,杜绝带病出车。要定期开展安全行车分析和教育,严防行车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车辆使用审批、维修保养、油料管控、保险理赔等制度,严防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骗取保险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执勤训练中应严格执行执勤训练安全制度和器材装备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严密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防范举措,科学组织实施,提升预防能力,杜绝擅自行动和违规操作,严防训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严格遵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防止因违反安全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四】其他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队伍紧急战备、重大安保或者工作紧急需要时,休息、休假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立即归队,剩余假期另行安排补休。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请休假由所在单位审核,报政治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程序】政府专职消防员请休假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缺勤的,按旷工处理。用人单位应加强休假管理,每月底前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请休假统计工作,并上网公布次月请休假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