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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严格遵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防止因违反安全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四】其他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队伍紧急战备、重大安保或者工作紧急需要时,休息、休假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立即归队,剩余假期另行安排补休。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请休假由所在单位审核,报政治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程序】政府专职消防员请休假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缺勤的,按旷工处理。用人单位应加强休假管理,每月底前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请休假统计工作,并上网公布次月请休假计划。
第三十六条【[ ]】执行“季度休”轮休模式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季度享受1次路程假,家庭住址距离所在单位100公里以内、100至800公里、800公里以上的每季度可分别享受路程假1天、2天、3天。
第三十五条【[ ]认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就诊、治疗、住院所造成缺勤的,需及时向单位请病假,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就诊费用凭据、医院病假单等材料。单位认为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复核,无书面手续材料或伪造虚构病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