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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工伤办理】总队政治部负责[ ]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申请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向其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因申请者本人原因导致申请超出时限或提交材料不完整而影响工伤认定申请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总队政治部出具事故伤害情况说明,并提交认定申请有关材料。因用人单位原因影响工伤认定申请的,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酗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援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主观故意、客观过失引发安全事故、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恶劣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严守总队管酒治酒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饮酒报备制度;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管酒治酒日常教育、饮酒提醒、饮酒测试、定期排查等制度,严防政府专职消防员违规饮酒行为发生。
第四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计算机管理规定及网络安全相关要求,不得私自复制、下载、传递任何单位保密信息或内部文件,不得利用计算机、手机、书信等载体查看、发布、传播涉密信息。用人单位应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加强保密安全教育和管理,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严格落实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大额支出或内部借贷必须报所在党支部审批;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资金管控责任,定期开展涉赌涉贷、资金安全、勤俭节约等警示教育,建立健全资金安全风险筛查机制,严防政府专职消防员涉赌、违规借贷等资金安全问题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政府专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车况性能良好,杜绝带病出车。要定期开展安全行车分析和教育,严防行车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车辆使用审批、维修保养、油料管控、保险理赔等制度,严防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骗取保险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执勤训练中应严格执行执勤训练安全制度和器材装备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严密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防范举措,科学组织实施,提升预防能力,杜绝擅自行动和违规操作,严防训练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