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工伤办理】总队政治部负责[ ]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申请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向其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因申请者本人原因导致申请超出时限或提交材料不完整而影响工伤认定申请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总队政治部出具事故伤害情况说明,并提交认定申请有关材料。因用人单位原因影响工伤认定申请的,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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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制度】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应当执行值日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期间应服从所在单位安排,严格遵守值日制度,值日员经单位指派,由政府专职消防员轮流担任,受队站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四】[ ]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值日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佩戴值日臂章。
【值日制度】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应当执行值日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期间应服从所在单位安排,严格遵守值日制度,值日员经单位指派,由政府专职消防员轮流担任,受队站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三】[ ]队容风纪;
【值日制度】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应当执行值日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期间应服从所在单位安排,严格遵守值日制度,值日员经单位指派,由政府专职消防员轮流担任,受队站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二】[ ]室内外卫生;
【值日制度】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应当执行值日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期间应服从所在单位安排,严格遵守值日制度,值日员经单位指派,由政府专职消防员轮流担任,受队站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 ]营房、营具和设备;
【[ ]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遵守单位规定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不得无故缺勤,若有突发紧急事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
【工作秩序】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期间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及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群团组织】用人单位团组织应坚持按程序发展[ ],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团员青年,确保团员档案完备,组织关系转接、团费收缴等基础团务工作规范开展。基层消防指战员委员会【工会】应当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战训民主,发挥参谋、监督和桥梁作用。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在各级组织的带领下定期参与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组织活动。
【[ ]管理】用人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妥善做好入党申请、推优推荐、培养考察、预备转正、档案管理各项工作,确保程序规范、档案齐全。年度党员发展数量应控制在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总数的5%以内,连续聘用未满3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得发展为预备党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党员应当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严格遵守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试用期考核结束合格后,由用人单位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并随同党员档案材料一并转至各单位,单位政治机关应按照要求,审核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接收工作。
【教育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的[ ]教育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各级政治部门部署,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教育内容、人员、时间和效果的落实。
【教育时间】政府专职消防员[ ]教育采取年度课时制。【四】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未落实教育时间的,应于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进行补课。因休息、休假未参加集中教育的,以适当形式灵活开展补课,确保年度教育课时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