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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大小全面衡量,按照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实施。
第六十二条【[ ]】奖励批准权限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奖励办法和总队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级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誉体系,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工作中[ ],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奖励表彰按照下列项目、比例实施:【三】[ ]:对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上报上级给予奖励表彰。
奖励表彰按照下列项目、比例实施:【二】[ ]:1.申城消防卫士、最美消防员: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参评范围,各用人单位择优上报,总队根据个人事迹综合评定。2.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综合评定,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评总队、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及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3.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综合评定,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评总队、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及以上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
奖励表彰按照下列项目、比例实施:【一】[ ]:1.定期奖励。年度给予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2%、25%。严格控制实施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确需实施的,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1‰。集体年度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同级单位总数的3%、10%。2.及时奖励。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重大应急任务的,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参与任务总人数的8%、40%;执行其他重大任务的,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参与任务总人数的5%、30%。特殊情况下需突破及时奖励比例的,须报批准实施奖励活动的单位审核确定。
坚持突出政治要求,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原则。
为激励先进、鼓舞士气,调动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结合实际设定[ ]。
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后,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待遇:【三】政府专职消防员同类别之间的转岗,原[ ]予以保留,原有职务在不超过本单位编配额度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岗位需求予以重新任用。政府专职消防员跨类别转岗,原技术等级和职务不再保留。
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后,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待遇:【二】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 ]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