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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内容主要有:1.入职材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驾驶证、退出现役证、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政治审查报告表、征信报告、劳动合同原件,个人工作经历证明、社保缴金记录等。2.党【团】员材料。入职前为党【团】员的主要包括入党【团】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复印件【试用期结束后,应及时转接党、团组织关系】。入职后发展为党【团】员主要包括入党【团】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原件。可同时附优秀党【团】员登记表、函调材料、手写志愿书原件或复印件等。3.续签、职务晋升材料。主要包括续签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职务任免登记表等。4.奖惩材料。主要包括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违纪违规处理决定单、政府专职消防员辞退审批表等。5.培训、考核材料。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等级晋升【续评】评定登记表及其他专业技术训练考核材料、年度考评登记表等。6.生活待遇材料。主要包括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等。7.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工伤鉴定材料复印件、入职后所取得的学历学籍材料复印件、申请结婚【离婚】报备表等。
第六十六条【[ ]】在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2.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3.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4.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对违反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管理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主要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管理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后应建立个人职业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用人单位政治部门是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主管部门,其职责为:1.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收集、鉴别、整理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材料;2.办理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3.保管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做好安全保密工作;4.办理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从各用人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十三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大小全面衡量,按照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实施。
第六十二条【[ ]】奖励批准权限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奖励办法和总队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级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誉体系,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工作中[ ],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奖励表彰按照下列项目、比例实施:【三】[ ]:对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上报上级给予奖励表彰。
奖励表彰按照下列项目、比例实施:【二】[ ]:1.申城消防卫士、最美消防员: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参评范围,各用人单位择优上报,总队根据个人事迹综合评定。2.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综合评定,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评总队、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及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3.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综合评定,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评总队、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及以上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
奖励表彰按照下列项目、比例实施:【一】[ ]:1.定期奖励。年度给予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2%、25%。严格控制实施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确需实施的,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1‰。集体年度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同级单位总数的3%、10%。2.及时奖励。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重大应急任务的,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参与任务总人数的8%、40%;执行其他重大任务的,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参与任务总人数的5%、30%。特殊情况下需突破及时奖励比例的,须报批准实施奖励活动的单位审核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