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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组织职责】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培训工作由[ ]具体负责,总队相关处室及各用人单位配合实施。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招录管理使用的[ ],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培训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限】本规定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其他岗位职责】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与发展需要新增设的岗位,以及船艇操控员、潜水员、汽修员、助理教员、文职主管、网络管理员等编配额度不足[ ]的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能、工作性质、任务需求,参照本规定制定岗位职责,报总队政治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驾驶员职责】公务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完成上级赋予的[ ]。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驾驶员职责】公务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养成[ ],文明驾驶、规范行车,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驾驶员职责】公务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 ],认真填报车辆状况检查、维修报修、油耗登记等基础台账;
第二十五条【公务车驾驶员职责】公务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 ],严格执行“一日二查”制度,做到“三勤、四不、四无”【勤清洁、勤检查、勤保养;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不漏油;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车况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